市直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逐一事后审查;300万元以下的,按照“双随机”原则事后抽查,抽查率30%左右。
廊坊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冀财采〔2017〕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范围与方式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 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已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了备案、审批、审核手续,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程序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补充合同的,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采购人通过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简称线上)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通过线上办理。未实行线上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采购人应通过纸质报送方式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二、合同备案具备的条件
1、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已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依据规定不需要公开发布的除外);
2、合同签字盖章完整,多页合同力口盖骑缝章;
3、备案合同承接主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金额与中标、成交金额一致;
4、备案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审批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以及中标成交结果一致;
5、补充合同项目与原合同标的相同,追加金额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
三、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线上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网上平台备案的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提交。
(二)纸质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政府采购合同副本;
2、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表(复印件);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如有补充合同备案的,需提供补充合同副本和原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表(复印件);
5、如有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6、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合同备案受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审查、登记和保管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5年。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财政部门对合同备案进行完整性审在审查与抽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牛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